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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廣告物規範說明

桃園市政府為維護市容及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市景觀,並塑造地區特色制定的,制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台灣是廣告招牌密度最密集的城市,基於安全與美觀所訂定而出的法規,或許有些已經做過招牌的業主至今沒接觸過這些法規,甚至有很大比例的招牌製作廠商同樣對廣告招牌相關法規是不清楚的,以避免日後被人稽查額外受到的損失,當然,法規適用於台灣每個縣市,稽查人員比較勤勞罷了,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有哪些做廣告招牌需注意的規範吧!

招牌廣告
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或其他材質之正面式或側懸式廣告。

樹立廣告
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電視牆、電腦顯示版、廣告牌(塔)、綵坊或牌樓等廣告。

張貼廣告
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方式設置於地面、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遊動廣告
指以遊動宣傳為目的,於車輛表面以穩固黏貼、平面漆繪或其他方式設置之廣告。

公車站牌或候車亭廣告
指刊登於公車站牌、候車亭或智慧型站牌電腦顯示板之廣告。

其他廣告
指前五款以外之廣告物。

負責之單位
建築管理處: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其他廣告。
環境保護局:張貼廣告。
交通局:遊動廣告、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