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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規定
    1.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及特種車,於車廂兩邊標示汽車所有人。
    2.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
    3.個人領用、及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經所屬機關核可向監理單位申請行照註記「免標示所有人」者,得不須標示。
    4.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車號及乘客數,營業大客車於乘客數下標示載重量。
    5.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車號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6.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車號。
    7.各款標示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
    8.標示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25公分見方,小型車至少每字16公分見方;標示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8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5公分見方。
    9.標示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數及車門之車號,大型車每字至少4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3公分見方。
    10.標示於車內之駕駛人姓名、公司服務電話、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每字至少長4公分、寬2公分;標示於車外尾部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每字至少長10公分、寬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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